河南省职工生育就医待遇知识

  • 发布日期:20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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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待遇结算

    一、办理依据:

    《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15号); 《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 (豫劳社【2008】20号)。

    二、服务对象:

    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含男职工配偶)。

    三、办理地点:

    经三路23号,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四楼11号窗口。

    四、办理时间:

    每月5号至20号工作日上午 9 : 00一12 : 00 , 下午 13 : 00一17 : 00。

    五、联系电话:0371 -65742712。

    六、准备材料:

    参保人员入院就医前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载并填写《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 》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章。由本人或委托人同时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就医登记手续方可住院:

    (1)女职工因生育住院的,应在怀孕 7 个月后提交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女职工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住院的,提交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男职工所在单位和女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4)退休女职工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

    (5)参加生育保险 1 年以上不满 3 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 24 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 3 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应注明双方关系、身份证号码、居住门牌号码、居住时间及无工作单位时间等),登记后持原省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筹资标准按 1 %缴费的单位,按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医保中心定期结算,单位经办人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到结果后,携带单位财务收据(领取生育津贴的还需携带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7)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职工在异地就医及待遇结算

    一、办理依据: 

    《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豫劳社【2008】20号)。

    二、办理地点:

    23 号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四楼11号窗口。

    三、办理时间:

    5号至20号工作日上午 9:00一12:00 , 下午 13:00一17:00。

    四、联系电话: 

    0371- 65742712。

    五、准备材料: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生育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6个月至12个月内,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载填写《 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一式两份,单位加盖公章或人事章,由本人或委托人同时持以下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1、女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需专门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加生育保险 1 年以上不满 3 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 24 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 3 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还需提交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住院的:

    (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3)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医嘱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

    (4)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应注明双方关系、身份证号码、居住门牌号码、居住时间及无工作单位时间等) ;

    (9)需专门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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