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男职工配偶符合相关生育条件的可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待遇。
1、 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月数大于怀孕月数,且怀孕期间保险不得中断。
2、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
3、 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4、 生育备案:怀孕5个月后生之前均可备案,需准备资料准生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张(标注:预产期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原件、医保卡原件。男职工配偶、异地生产无需备案。
5、 生产休完法定假日后提交生育资料领取生育津贴(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符合报销条件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津贴下发在提交资料6个月后下发到所在单位。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性补偿,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前已按工资发放规定向生育职工发放工资,且发放标准不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向经办机构申领的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入账,不再发给职工个人;发放标准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低于部分应当从申领的生育津贴中给予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