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知识

  • 发布日期:2016-08-29
  • 阅读量:1383
  • 报销时间

    1、生育后四个月内每月25日—30日将有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

    2、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三楼大厅财务科领钱。

    业务流程

    生育保险所有费用请用现金结算,刷医保卡不予报销。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定点医疗机构围产期保健→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单位新参保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只需提供书面申请即可参加参加生育保险,不用另报资料,在原发放的医疗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参加生育保险章即可。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不另行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医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建立职工生育保险数据库,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同步变更。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单位申报的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为准。 

    生育津贴的领取:

    女职工在生育后四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生育费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津帖。 

    办理保险登记卡时间及需提供的材料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持准生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疗保险卡、每月20日—30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1、生育报销: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单位计生办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3、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手术费全额支付。

    4、急诊非定点:七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急诊诊断证明、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有效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医疗保险卡。支付标准为上述1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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