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缴费标准申报

  • 发布日期: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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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费及参保补贴

    1、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时,可以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有条件的也可按所在自然年度规定的缴费标准选择补缴标准,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打印《征集计划单》,参保人持《征集计划单》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45周岁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参保时按所在自然年度规定的缴费标准选择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之日起至60周岁的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逐年缴纳。参保人选择缴费标准后,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打印《征集计划单》,参保人持《征集计划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

    3、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需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4、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补缴除外),政府每年给予60元缴费补贴(新农保试点地区含省财政补贴),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不冲抵个人缴费。

    缴费标准申报

    按年缴费的参保人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标准的,需在每年的10-12月,到户籍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下一自然年度缴费标准。参保人选择下一年度缴费标准,确认后经办机构为其打印《缴费标准申报单》,经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经办机构盖章后,参保人、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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