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许多怀孕女职工就以为拿到了免辞金牌,事实是否如此呢?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这意味着,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三期女工
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也是需要了解的,即:
1、三期遇上合同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恰逢女职工处于“三期”时,劳动合同要自动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再行终止,用人单位才可用“合同期满”为由而终止与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三期女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