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但是遇到下面几种情况就不能领取失业金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这一规定是指,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又重新找到了工作。也就是说,只要失业者又有了工作,不论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都要被中断失业保险待遇。
(二)应征服兵役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应征入伍后,就会成为一名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此相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因此,失业人员入伍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移居境外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不论其是否在国外就业,因其已超出我国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范围,因此,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这一规定,失业人员如果失业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同样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金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对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基本生活已经有了保障,但这条规定不适合于,被判处缓刑或其他行政处罚的失业者,对这部分人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所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一般是指,失业者仅凭个人好恶就拒绝接受而与自己的年龄特点、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失业者不愿意就业,这与我国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原则是不符合的,也违背了享受失业保险的基本条件,所以不能再给这部分人发失业保险待遇。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作法。一些国家甚至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培训也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这一点,《失业保险条例》并没有涉及。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这条规定是指,当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情况,确需停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从目前情况看,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