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又重新找到了工作,失业金就会停止领取,那么未领取的失业金怎么处理呢,还能再领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在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条件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