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等相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按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3)遗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4)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