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门诊特殊病种进行了规范。
1.对象范围:重点救助对象。
2.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 (采用门诊 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 (采取凝血因子治疗)、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栺型 糖尿病 (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 (门诊抗结核药治 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 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3.救助标准:根据对象不同,门诊费用按照不同标准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 用的1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 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 为1万元。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 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4.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规定病种,在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 结算单、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等证 明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乡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完成审核 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以社会化方式每月或每 季度集中发放医疗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