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不交公积金单位有自主权?

  • 发布日期:2016-04-08
  • 阅读量:2294
  •   案例:

      小邵中专毕业后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2015年年底,小邵打算购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遂向公司提出补交并协助办理手续。公司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且《劳动法》并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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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强制实行的义务。小邵可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要求公司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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