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温馨提示: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节点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而我省“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时间节点的规定则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