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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目前,我们仍沿用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共分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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