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工伤预防费;
10.工伤认定调查费;
11.劳动能力鉴定费;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