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早退途中遇车祸依然算工伤?

  • 发布日期: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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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例

    周女士是某公司员工,几个月前的一天,因小孩发高烧需去医院治疗。于是周女士顾不上向公司领导请假,便提前30分钟回家,途经城中心十字路口时,突遭一货车撞伤,致其左下肢受伤。后经鉴定损害程度为伤残九级,另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周女士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报批程序、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员工虽然是早退,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所以早退不能改变员工在下班途中的事实。

    认定结果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周女士为工伤。

    案例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擅自离岗,提前回家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

    因此,周女士虽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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