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极易造成人员的伤亡和失踪,那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类工伤事故是怎样规定的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外出”包含两层含义:
1、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
2、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此时发生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算作工伤。
在抗洪抢险的过程中,有些职工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国家或公共财产安全,
“受到伤害或死亡、失踪的,算不算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其中第二款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条件,抗洪抢险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畴,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