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法主张公积金权益?

  • 发布日期:2016-04-08
  • 阅读量:1722
  •   案例:

      孙女士因所在的酒业集团公司一直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便于退休前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院以劳动者的请求四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理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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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虽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但并不能阻止劳动者依法维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孙女士等职工可通过工会或集体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解决。若管理中心拒绝处理,职工可以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判决管理中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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