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实录】想问的所得税减税优惠问题都在这里!

  • 发布日期:201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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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伴宝
  • 7月20日上午,市税务局举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之所得税专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市税务局副局长蒋震平出席。蒋震平副局长解读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并现场解答疑问。

    以下是访谈问答实录。

    问:局长,你好。我是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怎么才能知道我们是不是符合小微企业减免税条件呢?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如何办理?


    答: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仅需合伙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报告”即可。

    所谓“备案”,就是在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合伙创投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各项要素(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本科学历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条件均符合投资抵扣条件了,在满2年的年末,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而“报告”是指,个人合伙人实际以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时,合伙创投企业每年要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每一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手续都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个人合伙人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问:请简要介绍商业健康保险新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相关情况。

    答:2015年,根据国务院“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保监会三部门印发文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地区,开展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试点一年来,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人民群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高了商业健康保险的认知度,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实施范围推向全国,进一步释放税收政策红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有助于加快构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在此基础上,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问: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答: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问:蒋局长,您好!1.“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条件及认定的方法是什么?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需有专项审计报告吗?

    答: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

    企业可依照上述条件自我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即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局长,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次又有税收优惠,只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就能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上述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不得享受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核定征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

    问:什么是天使投资个人?

    答: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问:健康保险的税优识别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处?

    答: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是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主要看其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码。因此,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问:以前年度的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吗?能够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当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

    问: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有哪些?

    答: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创业投资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投资抵扣政策?

    答: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内。

    问: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我该怎么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企业如果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率征收企业如果上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也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关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在政策适用上需把握哪些要点?

    答:需要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抵扣时点: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时;
           2.抵扣对象:股权转让所得;
           3.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对于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需要办理的手续可以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

    “备案”,就是在投资环节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需要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报告”,抵扣环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进行投资抵扣时,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填报《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登记”,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然后可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问: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时,以下行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也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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