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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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管理,合理控制外转费用出,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变化经会诊后需要转往其他科室的,可凭转诊单直接转诊,并书写转、接诊记录,转科前后的医疗费用连续计算。

    第三条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就医,因条件所限需到本市其他定点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经本院医保办批准后,可直接办理转诊手续。转出医院应主动与转入定点医院联系,妥善安排参保职工就医,接诊医院应按新入院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因本市条件所限确需转往上级医院就医的参保职工,必须经过有外转资格的定点医院会诊后,由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申请,并填写《平顶山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附会诊单、检查报告单),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医保中心办理外转手续;专科疾病如精神病、结核病、职业病等必须通过专科医院转诊。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手续的,可先转院,但要在7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条因本省不能诊治需要转往外省就医的参保职工,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转诊。

    第六条市外转诊按照逐级上转的原则,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一次有效。下列医院为我市省内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中医院、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河南省职业病医院。

    省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医保中心确定。

    第七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经批准探亲期间患急病的,要在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在住院7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市医保中心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市外转诊病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第九条下列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市外转诊资格:

    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平顶山市中医院、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平顶山市结核病防治所、平顶山市职业病防治所、平顶山市精神病医院、平顶山市口腔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二医院。

    第十条本市其他统筹地区转至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职工,由市医保中心代为管理。各统筹地区对转至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的病人开具转诊介绍信到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介绍给指定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以便加强管理,维护转诊参保人员利益。

    第十一条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各县市转诊的参保病人办理就诊或住院手续,按照市直医疗保险的规定管理,医疗费用由病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对各县市转诊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情况,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内容,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结合其他考核项目年终一并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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