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最低理赔多少钱

  • 发布日期: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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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



      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



      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大!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2000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这其中就存在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2000,那么就只发2000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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