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待遇的员工如何重新就业呢?

  • 发布日期:2016-04-08
  • 阅读量:2080
  • 案例:

        某单位准备聘请一名员工,是一名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准备聘用之后为他缴纳社保。但是,他们发现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是无法参保的。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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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应向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单位出具的招聘证明。失业人员办理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后,新单位即可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

        另外,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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