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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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各相关单位: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并逐步成为第二、三产业的主体。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工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市民化,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现将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城市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二、缴费比例。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业工作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从事灵活就业和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转移接续。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 

           进城务工人员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进城务工人员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城务工人员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如果同时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待遇计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养老金。进城务工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进城务工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进城务工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比照城镇企业职工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其待遇领取地所在省辖市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六、法律责任。进城务工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进城务工人员已经成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参保群体,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使进城务工人员了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懂得去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特别是要把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产业集聚区企业作为重点扩面征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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