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医疗相关法规

  • 发布日期: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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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驻人社医疗〔2015〕1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意见》(驻政〔2011〕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标准

    1.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3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

    2. 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9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

    3. 以上参保对象中困难群体按前述标准缴费后达不到筹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补齐;对于经济特别困难或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参保对象,个人不再缴费,所需参保费用全部由当地政府负担。

    二、调整计划内分娩婴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1. 当年出生未能参保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其父亲或母亲参加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婴儿户籍在当地,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

    2. 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对参保居民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平产为600元;剖腹产为1200元;每多1胎增加3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际结算。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调整城镇参保职工、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具体标准为:


    医院级别

    起付线

    (元)

    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

    30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700

    40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0

    500

    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1500

    800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放化疗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重症尿毒症透析参保患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透析治疗,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五、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其住院支付比例在正常待遇基础上降低10%。

    六、参保患者2015年8月31日前在院的,仍执行原来的起付线和支付标准;2015年9月1日零时入院的,执行新的起付线和支付标准。

    七、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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