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一卡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08
  • 阅读量:1536
  •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一卡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保障一卡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管理流程,切实保障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社会保障一卡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5日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障一卡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社会保障一卡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管理流程,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的,由合作金融机构支持、专项用于我市社会保障一卡通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 建立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分离的约束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政务中心)为资金使用部门,局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计划拟定、复核、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本着科学、合理、节俭、适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程序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全市社会保障一卡通项目所需电子设备、办公设备的采购费用,一卡通项目所需软硬件系统的建设、维护费用,一卡通基础数据采集、比对整理费用,一卡通联合办公场所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服务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电子政务中心根据发卡计划和建设管理需要,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送规财办复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按项目编制,详细说明项目所需资金额度和计划支付时间。

    第六条 电子政务中心按照均衡负担的原则编制资金调度计划,明确合作金融机构承担的项目及资金额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通知相关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社保卡专项资金支付流程。

    (一)对已列入资金调度计划的项目费用,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支付:

    1.项目招标。一卡通项目由市人社局牵头,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委托公共招标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

    对于采购内容相同,需要多批次招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沿用本年内的招标结果。

    2.签署合同。市人社局和中标方签署供货(服务)合同,同时送各合作金融机构备案。电子政务中心和有关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委托保管协议。

    3.项目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第三方监理公司、局纪检监察人员及合作金融机构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对一卡通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4.支付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项目招标采购流程是否规范、正确,手续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按照资金调度计划对有关金融机构出具付款通知书,并送局规财办备案。

    5.办理支付。合作金融机构依据市人社局的采购合同和付款通知书,按规定时限及时支付。

    (二)对已列入资金调度计划的日常管理性费用,经分管电子政务中心局领导审批后,由电子政务中心按资金调度计划,通知相关合作金融机构支付。

    第八条 电子政务中心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方案、报批、招标、合同及验收报告等资料实行专门登记和保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每笔专项资金的用途、金额、承担金融机构等信息,实时掌握资金运行状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核算、调度,年末向领导小组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报表。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各合作金融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详细通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各合作金融单位核对费用列支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安全。

    第十条  纪检监察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中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





    本站信息除标注为原创文章之外的皆来自互联网,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站,如相关信息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6-2024 12333bsb.com 伴社保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2020029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