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贷款提取条件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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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贷款提取条件的通知

    新公积金〔2015〕5号

    各科室,县(市)管理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文件精神,现就新乡市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贷款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款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个人住房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

      二、简化业务流程

      为提高服务效率,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再提供收入证明,以缴存职工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准。

      三、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四、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销户提取。

      五、进一步提高贷款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六、以上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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