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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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begin-->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构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分工合理、权责明晰的工作格局,本着方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及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规范调整如下:   一、下列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一)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郑州市各区(不含上街区):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郑州市各区(不含上街区):中央部属、行业管理驻郑企业及外地企业驻郑分支机构、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郑州市各区(不含上街区)内的企业与取得其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驻郑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三、各县(市)、上街区属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其仲裁机构成立之前,暂由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郑州航空港区属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暂由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四、对注册登记地址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由申请人自行选择的在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立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得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受理之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化的,不影响案件管辖权。  五、在全市范围内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六、本通知发文之前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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