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医疗相关法规政策

  • 发布日期:2016-04-13
  • 阅读量:1866
  • 关于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汴人社〔2013〕93号)

    发布时间:2013年7月3日    来源: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文       件

    汴人社〔20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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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关于新生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8〕64号)精神,现将新生婴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婴儿应及时参加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的当月起开始享受。

    二、新生婴儿出生后,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自然年度缴费)。

    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筹集基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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