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向我咨询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员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应当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集中解答如下:
一、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
二、如何计算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
1、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下两部份收入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A在2009年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而上海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292元,那么上海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92*12=39,504元,上海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39,504*3=118,512元。由于A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低于118,512元,所以A所得的100,000元经济补偿金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下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举例:A在2009年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150,000元。上海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118,512元。由于A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高于118,512元,则对于150,000-118,512=31,488元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需要扣除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扣除以下部份:个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1)住房公积金;(2)医疗保险费;(3)基本养老保险费;(4)失业保险费。
注:但是事实上,由于上述费用一般在员工工资中已经予以扣除,所以在经济补偿金中可不用再扣除上述费用。
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因此,员工因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1600]×个税税率×实际工作年限.
三、其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工资所得个税与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员工工资所得与经济补偿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金的个税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目前国家税法尚没有特别的规定,经向税务局了解,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不享受员工因劳动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的优惠待遇,应当按照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国家目前亦没有特别之规定,,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应当提醒员工的是,如果员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其个税交纳的可能较多,如果分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个税交纳的相对较少。
四、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对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问题,一般法律实务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如一些特殊情形下(如员工待岗期间、医疗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等)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问题,许多人存有疑议,下面笔者对此作些简单分析。
1,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1)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对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形,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改制、停产或者关闭等情形,造成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此种情形可以按照每月本地最低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如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基数问题的复函(京劳社资函[2000]72号)经研究,现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问题函复如下:企业依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8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案例: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从1996年开始,该公司就一直亏损。2004年1月,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同意该企业由合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更名为某眼镜公司。2月,该公司完成了公司法人变更,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办理这些手续期间,该公司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公司每月只发给职工300多元的生活费。后由于新公司决定将企业搬迁到外埠,2004年2月,该公司对近百名职工进行了分流安置,并制定了三种方案,一是去外埠工作;二是在北京公司上班,按受外埠方面的技术咨询和部分设备备件的采购工作,同时学习公司新修订的规章制度;三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享受补偿金。
2004年5月,陈某3人与公司协议于2004年8月底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由某眼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间给予每月150元补偿金。按公司《关于与未到期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三名员工分别领取到了2400元、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后来陈某等3人觉得公司给予的补偿标准太低,向北京市劳动仲裁提起申请。
该案历经一裁两审,最终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函[2000]72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判决公司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但是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有些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0]168号)规定:“对停产关闭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原则上可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对于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劳务派遣劳动者如果被用工单位退回至派遣单位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处于无工作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等规定,对于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除如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从其约定外,一般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3,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金计算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期间一般称之为医疗期,医疗期内工资的支付除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情形和个别地区的特殊规定外,企业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的80%。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以上特殊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给劳动者或企业,还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都带来了一定的疑惑,因此,笔者希望法律对此能有进一步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