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专家解读社保四大焦点问题

  • 发布日期: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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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金维刚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诸多涉及社会保障的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就养老金全国统筹、“双轨”合并、降低社保费率、延迟退休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养老金全国统筹有利于社会公平

    《决定》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金维刚介绍,我国在2010年就已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除北京、陕西、黑龙江等极少数地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之外,绝大多数地区的省级统筹是采取省级预算管理方式,提取省级调剂金,这只是省级统筹的初级形式,并没有真正实现完整意义上的省级统筹。

    由于目前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和待遇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与结余不平衡,地方财政负担也不均衡,养老保险关系在跨省之间转移接续方面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也不利于在养老保险方面实现社会公平。

    去年全国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2.4万亿元,但各地之间基金积累畸轻畸重现象非常严重,全国一半以上的结余资金主要集中在东部少数几个省市,而中西部地区都要靠中央财政提供不同程度的补助资金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为此,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势在必行,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应取消“双轨制”

    《决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金维刚说,这对于深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体现了中央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双轨制”问题。

    金维刚说,为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并有利于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双轨制”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应当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消“双轨制”。

    同时,要吸取过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特别是2008年国务院确定的广东等五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陷入困境的教训,在今后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同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妥善处理改革之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障权益问题。

       首先考虑降低用人单位社保费

    《决定》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金维刚说,目前,对于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费率合计约占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个人应承担的费率占本人工资的11%。其中,由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率为20%,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的单位费率都按这一标准执行。

    多年来,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反映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总体负担较重,特别是养老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从调查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率偏高确实导致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同时加剧了逃费现象,造成恶性循环。

    因此,应当首先考虑在适当时机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减轻企业的人工成本负担,这样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增大、支付能力增强的情况下,适当降低单位费率,并不会导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降低。

    目前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主要包括三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2%,失业保险费率为1%(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不要个人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这两项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现有的个人缴费负担并不重。因此,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面,对个人缴费的费率调整并不迫切。

       延迟退休要“小步慢走”

    《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金维刚说,渐进式延迟退休是指将来制定有关延迟退休的政策将采取小步慢走的方式,逐步缓慢地延长退休年龄。假如退休年龄延长一岁需要经过两年时间,那么在政策实施之后的第一年只将退休年龄延长半岁,第二年再延长半岁;以此类推。

    此外,在将来有关延迟退休的政策制定并公布之后,还将经过几年的准备才会正式实施。

    因此,渐进式延迟退休就是采取比较缓慢而稳妥的方式,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尽量减小退休政策调整对社会和有关人员所带来的影响,这是许多国家在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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