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的法律风险

  • 发布日期:2016-05-24
  • 阅读量:1841
  • 1、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2、在发生工伤等事故后,由于未缴纳社保,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保基金获得工伤赔偿,则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均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3、对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案例

    某用人单位与搬运工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该劳动合同的其他约定处,写明“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为显正式,该公司还让张某在该行字上按下了手印。

    张某工作半年后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

    分析:本案例中,有关不缴纳社保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张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作为补偿公司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与每月工资一起核发”承诺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该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该员工作出承诺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承诺无效。即使员工明确表示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应当为张某补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张某自己承担,而对于公司每月发给张某的“社保补贴”,由于单位支付给张某该些钱款时失去了合法根据,致使单位遭受损失而张某获得的利益,据此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张某应当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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