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官司”工伤职工赢得判决

  • 发布日期: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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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2月28日,广元市法院判决砖厂负责人赔偿王本成522755.27元。苍溪县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三年来,他们经过数次调解、两次仲裁、一次认定、两次鉴定、三次判决,几乎走完了工伤索赔的法律程序,终于获得了阶段性胜利。“目前虽然赢得了判决,我们还将为最终履行而努力!”

    2012年12月5日,39岁的王本成到本镇村民张某开办的砖厂务工,从事装窑运输工作。同年12月26日上午,王本成驾驶电瓶车运送砖坯时,不慎摔倒,经医生诊断为颈椎骨折。事发后,砖厂向王本成支付了127500元医药费,对其伤残赔偿一推再推,不作赔偿。无奈之下,王本成向苍溪县总工会请求帮助。

    五次协商,终无结果。2013年3月9日,苍溪县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王本成申请了工伤认定。因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先进行劳动关系认定。2013年4月,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劳动关系成立的裁决;2013年11月,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2013年12月,广元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王本成为工伤二级,用人单位不服,提出重新鉴定。2014年3月24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4年7月25日,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砖厂的负责人赔偿王本成585612.12元。砖厂负责人不服,上诉至法院,2015年8月13日,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砖厂负责人赔偿522755.27元。同年12月28日,广元市人民法院判决砖厂负责人赔偿522755.27元。

    “我们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还为其解决家庭困难,特别是仲裁时被申请人拒不到庭,事后也不领取仲裁文书,仲裁院只得公告送达,但3000元的公告费成了问题,于是,工会主动为其支付,才使得维权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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