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者工作时受伤

  • 发布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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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规定男子60周岁退休,一般来说,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但近日,我市一名61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后,在天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他不仅被认定为工伤,还获得了5万多元的工伤赔偿金。

    公司:老孟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1953年4月出生的老孟是苏北来常务工人员。去年8月,老孟在某公司上班时,左腿被重物压伤导致骨折。因发生事故时,老孟已经超过60周岁,公司以老孟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理由,没有给老孟申报工伤。

    公司说,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像老孟这种已经超过60周岁的打工者受伤的情形不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列。而事实上,老孟确实来常打零工的,去公司上班后,既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

    援助中心:老孟的情况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无奈之下,老孟找到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中心受理后,立即安排援助律师,指导老孟试着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援律师认为,老孟是没有社会保障的进城务工农民,最高法行政审判庭2010年3月17日一个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老孟的情况应该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

    今年3月,我市劳动部门最终认定老孟属于工伤,且构成伤残九级。经法庭当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老孟工伤赔偿金5.2万元。

    律师解释:并非所有60周岁以上老人都适用这一条

    法律援助律师解释说,最高法作出“年满60周岁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认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这部分务工人员的权益,扩大法律保护范围,因为这些进城务工人员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缺少相关社会保障。

    当然,并不是所有超过60周岁的人遇到这种情况都能认定工伤,那些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如果被单位返聘的,如果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则不可能被认定工伤,因为这部分人已经享受了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法律不重复保护。

    员工下班回家途中骑摩托摔伤致死

    这个不算工伤,厂方补偿8万元

    今年中秋节前夕,武进洛阳一企业员工下班回家途中,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家属要求单位以工伤赔偿,但单位认为这情况不属于工伤,只愿意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在当地司法所调解员努力下,家属方接受厂方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8万元。

    突发意外:下班途中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王先生在武进区洛阳镇某企业打工。今年9月3日下班后,他骑着二轮摩托车往家赶,途中发生意外,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王先生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9月4日死亡。

    经初步调查,王先生为单方事故。所谓单方事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其事故原因完全是由事故中多方中的一方或者是唯一受害的一方自身造成的。在单方事故中,如有多方在内,则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对其他方进行赔偿等补偿措施。比如自己开车擦了树、撞了墙等等。由于单方事故仅仅造成驾驶人本人或驾驶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一般为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争执不下:当地司法介入调处

    时值最高院司法解释扩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范围,此事一出,家属很快联想到王先生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于是家属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进行处理。但单位认为,王先生是自己开车摔倒受伤的,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双方由此发生分歧。

    当地司法所得知后,介入调解。家属坚持要求给予工伤赔偿15万元;而厂方则坚持,本次事故不属于工伤,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补偿4万元。由于企业的补偿与家属的期待相去甚远,双方争执不下。

    妥善解决:厂方同意补偿8万元

    调解中,家属反复质问:王先生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什么不能被认定工伤?调解员发现,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为此,调解员耐心跟家属解释说,法律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满足“本人负非主要责任”这一特定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王先生属于典型的单方事故,因为根据事发地监控录像,发生此次事故时,事发路段只有王先生一人。而且,在他倒地后过了一段时间,后面的路人发现后才送往医院的。

    经调解员再三法律释明和劝说下,家属方终于表示理解,并愿意与厂方协商。最终,厂方答应一次性补偿家属方8万元,家属方表示接受。双方在村委的见证下签订了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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