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确定了新一轮国家机构的改革方案,而在这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税与地税的合并除了是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之外,对于社保的征收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新的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合并后的税务机构不仅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还将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从字面意思上来看,虽然只是更换了社保费用的征收部门,但是实质对于社保征收却产生重大影响。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社保缴费存在很多不缴或少缴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准确掌握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人数以及社保缴费标准依赖于用人单位的自行申报,即使在例行社保稽查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也是依赖于用人单位自行提交材料,而没有去核查用人单位申报个税的数据。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利用社保数据与个税数据的不互通,在申报社保时就会存在不报或少报的情况,而申报个税时基本上是据实申报。
新政实施后,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于税务部门征收个税,掌握职工实际工资信息,那么统一征缴社保就能防止企业有意不缴社保费用或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这一改革显然理顺了社保征缴体制机制,避免了部门协调和博弈问题,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保障职工社保权益,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相信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社保征缴工作将越来越规范。而对于企业来说,做到依法用工,规范运营,减少劳资纠纷的出现,构建和谐良好的劳资关系意义也更加重大。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的几个社保缴费问题。
关于为新员工办理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自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即有义务为新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即使新员工仍处于试用期也是一样。
新员工入职,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第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以后每年会根据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统一要求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以该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准。这里的工资包括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而不能仅以基本工资进行计算。
各地都对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作出了规定,一般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上限,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下限。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幅度内进行确定。
员工向企业请长假得到批准之后,意味着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既然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根据劳动法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仍然是企业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与员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即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企业可以不发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待中止期满,再重新恢复劳动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购房、购车等很多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均与社保缴费相关联,员工离职后社保减员的时间也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重要因素,如果员工在离职时,对社会保险减员时间有特殊要求的话,双方应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前提和基础。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依法存续,企业和员工就应当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而不能以员工存在过错,或其他理由和约定免除上述义务。如果员工出现旷工的行为,只要单位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履行相应的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不能擅自停缴。
所以如果员工发生严重过错,或和用人单位“玩失踪”,企业HR不能任其发展,悬而不决,更不能在未对劳动关系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停缴其社保。正确的做法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员工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第一时间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通知送达到劳动者本人。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才能停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对用人单位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用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用。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的,社保费用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5、支付相关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或赔偿。
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