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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的通知》(豫人社〔2017〕35号)文件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通知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含县市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季度、半年、年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一个缴费年度(每年的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终了前,不得形成欠费,未足额缴纳的将按规定中断其养老保险关系,以往缴费年度中断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请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相互转告
在2018年6月30日前
抓紧时间
前往各地税收费点
补缴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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