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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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豫政〔2020〕2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着力解决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明晰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体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推动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等全省统一,构建全省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统一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养老保险权益,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规范服务。建立完善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经办服务,实现全省养老保险服务标准化、管理精细化、决策科学化。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统一缴费比例。全省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为16%和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任何地方不得降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

    3.统一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统一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全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5.统一待遇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项目。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政策,不得擅自增加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必须予以清理纠正。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由省级统收统支。

    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中央调剂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为确保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2020年9月30日累计结余基金应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2020年8月1日前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到期兑付本息后上解;2020年8月1日后办理的定期存款、国债等,通过提前兑付方式收回本息,连同基金结余活期存款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上解。各地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征缴方式改革。

    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中央调剂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各地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基金预算编制按照“规范统一、明确责任、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统筹考虑全省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基金年度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明确各地政府在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执行、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当地养老保险工作责任绩效水平。绩效考核每年由省政府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并实施激励约束。对工作绩效好的地方,通报表扬并实行征收激励;对工作绩效差的地方,省政府约谈当地政府领导并实行支出约束。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整改,并对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实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加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政务服务网等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互联互通,实现线上线下协同经办,为养老保险服务人本化、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七)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在经办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稽核,防范化解风险。

    (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防范化解基金运行潜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潜在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预警响应和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基金收支重大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影响基金收支的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政府报告。

    (九)多渠道充实基金。加快推进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金工作,明确划转的对象范围,确保应划尽划,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加快明确划转的国有资本收益弥补基金的途径和方式,尽早充实基金,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拓展基金筹措方式和渠道,积极开展基金投资运营,适时研究建立我省养老保险战略储备基金,积极应对老龄化背景下的基金支付风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密切协作配合,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复的基金预算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基金预决算和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统计局负责核定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等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省税务局负责组织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养老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共同做好规范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税务局加大监督指导力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本通知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的通知》(豫政〔2018〕19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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