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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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探索以信息比对、自助认证为主,现场认证核实为辅的新型认证模式,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流失风险,提高社保服务便捷化和人本化水平,规范我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资格认证工作重要性

    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涉及人员范围广泛,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途径。目前,河南省社会保险身份和待遇资格认证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资格认证系统)已投入使用,各地资格认证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但仍存在认证途径单一、群众对自助认证模式了解不够、社保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认识到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切实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认证服务,真正实现“寓认证于无形”。

    二、切实做到认证对象全覆盖

    省级资格认证系统已和业务系统数据实现对接,省级资格认证系统数据涵盖全省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我省资格认证对象暂确定为以下几类:

    (一)按月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

    (三)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五)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途径做好以上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做到认证对象全覆盖。

    三、采取多途径开展资格认证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拓宽资格认证途径,充分发挥省级资格认证系统和当地资格认证系统有效作用,高效利用人社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和“异地资格认证系统”,不断提升资格认证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目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资格认证:

    (一)信息比对认证。省中心将定期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公安、民政、司法、卫健、交通、旅游等部门的人口管理、殡葬、服刑、就医、乘坐飞机高铁的实名验证场景等外部共享信息,与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筛查,核实和确认参保人员领取社保待遇资格;人社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定期发布与其他部门的数据比对结果,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下载使用。

    (二)手机APP自助认证。利用“河南社保”、“掌上12333”、“豫事办”等手机APP和支付宝“豫事办”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其中“掌上12333”手机APP认证结果反馈至人社部“异地资格认证系统”,其他手机APP认证结果更新至省级资格认证系统中。

    (三)互联网自助认证。通过配备摄像头的电脑登录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会保险中心门户网站”、“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其中“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认证结果反馈至人社部“异地资格认证系统”,其他网站认证结果更新至省级资格认证系统中。

    (四)自助一体机自助认证。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持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近到各级社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金融服务机构、社区街道办等机构的社保自助一体机上进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认证,认证结果更新至省级资格认证系统中。

    (五)经办柜台认证。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自愿持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社区)协办员办公处,通过经办柜台进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认证。对于无法完成指纹和人脸识别认证的,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核参保人员个人身份信息,留存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并上传至省级资格认证系统。

    (六)上门服务认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通过自助方式认证的省内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居住地保经办机构将信息下发至基层服务组织,由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上门服务,先通过手机APP或生物认证终端设备认证,无法通过生物技术认证的,要保留图片或视频等佐证资料,并上传至省级资格认证系统。

    (七)异地居住认证。对在省外或境外异地居住的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导其通过自助认证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对无法完成自助认证的人员,省外居住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有关内容,利用“异地资格认证系统”发送协助认证通知,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完成认证并将结果上传至“异地资格认证系统”;境外居住的,要按照《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和《通知》有关内容完成资格认证。

    (八)当地自行认证。当地已具有认证途径并自行开展资格认证工作的社保经办机构,在确保认证数据准确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可继续按照当地认证途径开展工作。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要求执行。

    四、规范构建递延认证周期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365天。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每个认证周期为180天。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每个认证周期为180天,未满18周岁的不设认证周期。

    认证周期采用递延计算方式,认证周期开始时间为最新认证时间,新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认证周期开始时间为确认享受待遇的时间,截止时间为开始时间加上设置的认证周期。每个认证周期内领取社保待遇人员至少认证一次,也可多次认证,每认证一次,最新认证时间即为认证周期开始时间,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自动向后递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再设定统一的认证开始时间。

    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以通过“河南社保”手机APP、“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河南社会保险中心门户网站”和自助一体机查询自己最后一次认证成功时间和认证方式。

    五、严格办理相关业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利用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的最新认证结果,按照《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做好社保待遇的停发、暂停和恢复发放工作。

    (一)采集生物特征信息。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保待遇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预先采集指纹和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凡未采集生物特征信息的,暂不发放社保待遇。首次采集生物特征信息,应在享受社保待遇之前两年内进行。

    (二)部级认证结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从人社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和“异地资格认证系统”中下载本地外部数据比对结果和自助认证结果,作为停发、暂停和恢复发放的依据;也可将部级认证结果导入到省级资格认证系统中,用于我省社保业务系统实现批量暂停、恢复发放功能。在导入数据过程中要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严格管理,确保导入数据信息准确,杜绝人为风险发生。

    (三)省级认证结果。我省社保业务系统具有批量暂停、恢复发放功能,通过业务系统的“暂停发放定期待遇(批量)、恢复发放定期待遇(批量)”功能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领取社保待遇人员,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保存结果,系统将自动从下个月暂停或恢复发放其社会保险待遇。正常运行半年后,系统将自动进行上述操作。

    (四)当地认证结果。使用当地认证途径进行认证工作的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认证结果在业务系统中做好社保待遇的停发、暂停和恢复发放工作;也可将当地认证结果导入到省级资格认证系统中,用于我省社保业务系统实现批量暂停、恢复发放功能。导入要求与导入部级认证结果相同。

    (五)疑似人员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下载人社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定期发布的疑似死亡人员数据,除了做好暂停发放外,要按照《经办规程》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认证核实,做好停发、恢复发放待遇以及数据上传更新等工作。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精心安排部署,建立有效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统筹安排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落实。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要持续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文件政策,熟练掌握各种认证途径的操作程序,增强服务能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优化服务环境,保障网络畅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宣传,使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了解政策、懂得操作,真正享受到信息比对和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便利。

    (三)严查欺诈冒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拓展监督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冒领行为,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对因单位和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要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做好督促协调。省中心将通过省级资格认证系统了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加强对下级经办机构督导检查,保证资格认证工作全面铺开、不留死角,并形成长期、稳定的工作制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报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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