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08号)规定,现就省直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既有住宅需加装电梯,可提取本人、配偶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不含政府补贴金额)。
三、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 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对居住楼栋出具的《加装电梯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管部门对居住楼栋加装电梯的审批文件;
(三) 本单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和加装电梯合同。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料齐全的,可以在施工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合同约定的个人分摊费用缴费时间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如加装电梯的小区物业或业主代表统一备案,同小区或楼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用提供第三条中的(二)项资料。
六、本通知自2020年7月3日起执行。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