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退休的老王在市场买菜时与卖菜青年小刘发生口角,最终两人扭打在一起,导致老王右手脱臼,小刘头部血肿。经众人调解后,两人同赴定点医疗机构外科治疗。接诊医生看了两人伤情并了解事由后,却说他俩治疗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老王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 , 目前应享受退休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卖菜青年小刘参加的是城乡居民保险也能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为什么医生说他俩治疗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答: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老王和小刘虽然属于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但两人因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上述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形,因此不能予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如果医院在他俩的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了医保报销,则医院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