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同事车辆上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发布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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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18年3月上午搭乘同事李某的车辆上班,当行至距离上班地方3公里处时与另外一辆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受伤。

    张某报警,经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对方全责。 

    张某想咨询,他搭乘同事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解答

    张某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应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

    张某虽然是搭乘同事李某的车辆,但是交警已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对方车辆全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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