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过错由谁承担

  • 发布日期: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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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案例

    2018年5月24日,周某入职上海A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的劳动合同。入职后A公司并未要求周某提供上家离职证明,也未及时帮周某办理招工手续及缴纳社保,11月16日,周某在送快递时发生交通事故,A公司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经鉴定周某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事故发生后A公司准备为周某缴纳社保时,发现周某的网上招退工记录显示在上家单位未退工状态,即周某在入职A公司时未从上家单位退工。A公司认为因周某上家单位未给周某办退工导致其无法操作办理周某社保,不能缴纳社保的过错并非其导致,周某和其上家单位均有责任。周某表示自己也是经A公司通知才知晓上家单位倒闭而未退工情况,确认后第一时间去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退工,入职后A公司未履行法定缴纳社保义务,过错在单位,故向仲裁委主张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十级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争议焦点:

    无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过错由谁承担?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周某的请求。

    评析:

    首先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对求职者就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查权,基本情况包括求职者的退工情况,必要时甚至可要求周某提交上家单位退工的书面证明材料,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周某入职做严格审查,应承担相应用工风险;其次根据沪劳保就发[2003]28号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2018年5月24日周某入职开始,A公司一直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周某办理招工手续,也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直至11月周某发生事故后才发现其社保无法缴纳,显然A公司一直怠于履行社保缴费的法定义务。综上无法缴纳社保导致周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过错应由A公司承担,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主张。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应主动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但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去配合单位办理缴纳社保的手续。实际操作中若单位有主动缴纳社保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协助办理,若因员工自身问题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社保手续,企业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该情形可作为解除事由。但是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的社保无法缴纳风险视为用人单位的容忍默认,过错倾向于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转移至企业。因此在实际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主动适用知情和审查权,对入职的员工做好基本情况背景调查,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避免此类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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