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延长缴费至15年

  • 发布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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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岳不群于1958年6月出生于广东某农村,因家有年迈父母,岳不群早年一直在家务农,以便照顾双亲。双亲相继去世后,岳不群在子女的建议下,于2004年初跟随子女南下广州,入职到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员,公司在其入职当月为岳不群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这一干就是十多年,2018年6月,岳不群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给岳不群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在岳不群年满60周岁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届时将给岳不群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这可让岳不群犯了愁,社保还没缴满15年呢,退休之后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怎么办呢?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一,关于延缴方式。上述法条所说的“延长缴费”,是逐月缴交呢,还是一次性缴交(趸缴)?《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2条只规定延缴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但是,五年延缴期是逐月缴交,还是每半年一缴,还是每年一缴,则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编写的《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法律之所以没有规定延缴的具体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其二,关于延缴地,即职工办理延缴的地区。根据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6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可按此规定选择延缴地办理延缴,并在此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岳不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在广州缴交了14年3个月,他可以选择在广州办理延缴,至缴满15年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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