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保:慢性病申报相关事项

  • 发布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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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便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

    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省社会保障局申报,不再参加初审和体检,直接进入终审,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同集中申报。

    (二)集中申报直接进入终审病种的鉴定。申报骨髓增生异常综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等4个病种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初审、体检,直接进入终审鉴定。由就诊医院于体检结束后将其申报材料报送省社会保障局。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同集中申报。

    (三)人性化处理不能参加体检的情况。

    通过初审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由本人或家属填写《延期参加省直门诊慢性病体检申请表》,于体检期间交至体检医院,省社会保障局将保留其体检资格,可于下次集中鉴定时直接参加体检。

    因长期卧床不起、无法自主行动等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由本人或家属填写《省直门诊慢性病不能参加体检人员情况登记表》,于体检期间交至体检医院,体检结束后,由体检医院组织医保医学专家进行随访鉴定,鉴定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社会保障局。

    (四)通过终审通过率不得低于70%的标准约束各就诊医院提高初审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鉴定工作程序化、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专家权威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的原则,坚持“两公开、两禁止”,即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标准、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违纪,按照《河南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组织开展初审工作,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鉴定标准,确保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就诊医院参加体检人员的终审通过率不得低于70%。终审通过率为65%-70%(不含70%)的,省社会保障局将对就诊医院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就诊医院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终审通过率低于65%(不含65%)的,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扣除其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取消其慢性病定点资格

    (五)符合日常鉴定的病种可以随时直接报送至省社会保障局。

    异体器官移植、慢性肾功能不全(包括透析和非透析)、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置入)、恶性肿瘤、结核病为日常鉴定病种。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后可随时报送至省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障局按批次组织医保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类疾病可随时申报,申报人员携带《河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表》、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办公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办)出具的在管证明报送至省社会保障局,申报资料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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