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摩擦打架受伤,不被认定为工伤

  • 发布日期: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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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付某与季某同为某工厂车间工人,两人在车间处于不同的流水线岗位,平时工作上需要配合的地方较少,但两人同为湖南老乡,所以日常生活中经常一起玩。但一起玩的时间长了,互相发现对方有很多习惯是自己无法接受的,慢慢的双方的关系也就变淡了。某日,付某失误拔掉了季某的电源插头,季某遂拿起坐垫打了付某,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导致付某受伤住院。

    出院后付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付某本次受伤为工伤。

    工厂方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并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区政府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区政府受理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付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由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的认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付某诉讼请求,维持区政府复议决定。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因电源插头引发争议,导致付某受伤住院,对于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各方不存在任何争议,但付某受伤是否因工所致,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付某失误拔掉了季某的电源插头,双方完全可以友好沟通解决,如无法正常沟通,应当找到各自的领导协调处理,而不是打架。打架行为既非工作行为,也非有利于完成工作,促进工作效率的行为,反而会导致扰乱工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公司利益。由此可见,付某受伤并非因工所致,不构成工伤,区政府作出的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的决定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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