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优化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简化报销材料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3-01
  • 阅读量:1707
  •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质量,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简化报销材料的通知》,对省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进行了优化,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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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如下:

    关于优化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

    报销流程及简化报销材料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试行)><河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豫医保〔2020〕8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质量,经研究,对省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进行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优化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流程

    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出院结算时,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一并报销。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按照1200元/例的标准支付;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按130元/月的标准支付;异地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用按上述标准,到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报销;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前检查费补助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

    二、简化异地生育报销材料

    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再提供病历资料,根据医疗机构收费票据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豫劳社【2008】20号)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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