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提取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本地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3、已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并在异地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 被中心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为限制性提取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I类借记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各自身份证及对应I类借记卡,并且需有关人员亲自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意见。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已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支出费用发票。
(二)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五)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二手房还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当月贷款余额。
(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凭证;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I类借记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提供单位转款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