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 发布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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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提取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本地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重新就业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2、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3、已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并在异地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 被中心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为限制性提取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I类借记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各自身份证及对应I类借记卡,并且需有关人员亲自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意见。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已付清房款的,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支出费用发票。

    (二)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五)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只需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二手房还须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当月贷款余额。

    (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凭证;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I类借记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提供单位转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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