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帮同事而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 发布日期: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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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艾女士是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一名打磨工。某日,该公司车间维修工刘女士在更换机器物品时,请求艾女士帮忙拧螺丝。在此过程中,艾女士手指被机器砸中受伤。

    艾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后,艾女士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艾女士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机械制造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机械制造公司辩称,艾女士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并非工作原因造成;其受伤是维修工刘女士违章要求帮助导致,并不属于其自身的工作内容,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虽然艾女士受伤时从事的并非其本职工作,但她当时是在帮助同事刘女士维修机器设备,从事的是与机械制造相关的工作,也属于该机械制造公司的日常生产工作范畴。同时,艾女士的受伤并不是出于个人原因。公司固然没有指派艾女士去帮助刘女士,但其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因此,艾女士帮助同事完成工作的行为应该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最终驳回了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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