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贷款应提供资料
非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需要提供的材料:
A.计算贷款额度时需准备:
1.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全国同一格式、一式两份)及近5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近一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4.配偶退休的,出具退休证原件和近6个月工资流水(加盖银行业务章);
5.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夫妻双方房屋信息查询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B.正式申请贷款时除以上材料还需准备:
1.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全国同一格式、一式两份)及近5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2.本行政区域内两名有效联系人身份证原件;
3.按所购房屋类型,提供相应购房贷款所需资料。具体参考商品房或二手房明白卡。
备注: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