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大学2018届毕业生,其毕业离校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毕业证的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1日。朱某在校期间曾于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在某旅行社公司处实习,其在实习期间及结束之后存在接受某旅行社公司指派接带旅游团队的事实,报酬实行“一团一结”,朱某对于某旅行社公司的委派具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性。2018年6月14日晚8时至当月17日下午,朱某作为导游接受某旅行社公司的派团,带团游览。6月15日9时许,因带团所乘客车发生事故,致使朱某受伤。双方陈述双方非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经劳动仲裁,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该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朱某已于2018年6月13日离校,且双方也证实朱某的实习期已于2017年8月结束。某大学出具的2018年5月底已完成所有学业任务、离校时间等相关证明足以说明朱某不存在课业任务,不存在利用业余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于朱某在某旅行社公司处劳动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勤工助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其具体用工形式应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其劳动合同期限应为2018年6月14日下午8时至当月17日旅行团的全部行程结束时止。故双方在2018年6月14日下午8时至当月17日朱某受某旅行社公司委派所带旅行团行程结束时止的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结论
大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尚未领取毕业证即参加工作时,若其学习经历等不可能影响到劳动合同履行的,可以认定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