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社保费下月起按“双基数”征收 用人单位须一次性补缴差额

  • 发布日期: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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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近日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郑州市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实行“双基数”征收。用人单位申报后存在社保缴费差额,将需要为职工补缴,此举将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所谓“双基数”,指的是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申报核定,即单位养老、工伤按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若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按照规定,凡是2015年12月31日前,参加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均在“双基数”征收范围内。但是,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及全供事业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

    新政启动后,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咋征收?政策规定,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与上年度参保单位工资总额(核减后)进行比对,确定“双基数”差额后,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进行一次性计划征收。参保单位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工作。对参保单位2015年工资总额(核减后)大于单位2016年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部分,将按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采取一次性征收方式,于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开始进行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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