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打考勤卡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 发布日期: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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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许静系开滦(集团)有限集团责任公司钱家营矿业分公司的职工,2018年11月8日许静上夜班(工作时间20时至次日8时),18时50分许静乘坐班车到达公司停车场,在经由该公司厂区内部道路进入工作场所打卡时,因该公司内部道路正在进行施工,且无照明设施导致许静摔落施工沟内受伤,被诊断为右大腿、右膝、右小腿、右踝挫伤,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髌上囊及关节积液。

    后公司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以许静上班途中因个人原因摔倒受伤,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9]9900036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复议决定

    许静不服,遂以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

    人社部经审理认为,许静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应认定工伤的情形,作出人社部复决字[2019]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书。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9]99000363号(重)《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首先,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不宜机械,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许静受伤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部,而非上下班途中,应属在“工作场所”受伤。

    其次,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预备性工作。许静受伤的时间是在去上班打卡的途中,属于“工作时间前”的“预备性工作”。

    可见,许静符合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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