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享受吗?
答案是可以享受的。
因为《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这一条来看,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解除原因。
另外,举轻以明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用人单位尚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更应当支付了。
所以,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